广东工商职业学院防火安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我院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学校财产及师生的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校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章 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院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院的防火责任人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本校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六条 本院全体师生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本院防火负责人和各部门分别对本院和本部门防火安全负责。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消防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上级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教学、教育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本院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院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第四章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条 学院的防火安全工作,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各部门在工作中都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防消机关颁发的有关防火条例,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防火突击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岗位责任人,应在每天下班时对本区域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各班级、各实验室、宿舍管理员要对所属区每周全面检查一次。学校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全校每月检查一次,完善各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 学院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灭火器、应急灯,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
第十五条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
第十六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扑救。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一定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改革创新,改善了防火条件,促进了日常安全的。
2、坚持防火安全制度,感于揭发制止,违章行为,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敢于排除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十九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应视情节轻重经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