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资产管理,如实反映资产增减变化的情况,防止资产流失,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人员应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在日常运作及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维护学院的利益。
第三条使用部门和个人应爱护学院的资产,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管好、用好各类资产。
第二章 资产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资产由后勤总务处统一管理并进行统筹安排、调配使用,负责组织落实采购、验收、发放、清理等工作。资产管理的具体职责是:落实专人进行资产验收和登记;定期(每学期末)组织资产盘点、清理,对需要修理、保养、处置的资产及时提出书面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及时了解各系、处、室的资产使用情况,对闲置或未充分利用的资产进行重新调配;对由于使用部门或个人,因保管使用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
第五条资产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的资产,其具体职责是: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向后勤总务处提出资产申购或申领;对本部门领用的资产负责登记造册(内容有资产编号、资产名称、使用人、使用状况、使用时间等),并定期与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帐实核对;负责保管本部门的资产,对本部门资产丢失、损坏应追查和及时报告,确保本部门资产的完整;对需要维护、保养、处置的部门资产,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配合后勤总务处进行定期的资产盘点工作。
第三章 资产分类
第六条凡学院拥有的房屋等建筑物、电子设备、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教学用设备及其他与发展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为固定资产,同时具备的条件为使用期限1年以上和单价价值在8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在建工程指正在建造或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购入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等。
第八条凡使用期限不满1年或单价在800元以下的资产为低值易耗品。
第九条凡在使用过程中全部消失或改变其原有实物形态,其价值也一次消耗掉的资产为办公消耗品。
第四章 资产计价
第十条所有资产均以取得的实际成本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能够区分其物质形态的分别单独计价,不能区分的应作为附属资产并计价,而不能因无法单独计价而不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形成帐外资产。
第十一条资产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等缴纳相关税金等计价。用借款购建或外币支付购建固定资产时,除上述计价内容外,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汇汇兑损益,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公司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款加上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单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所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无任何票据的按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计价;
第五章 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确定保管人员,按申购需求和合同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如有需要可要求使用部门或对口技术部门派员予以验收。验收后,验收人员或保管人员应在相应单据确认签字。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配置标准申领资产。申请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领用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院长审批,后勤负责人安排,方可领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员应严格按审批后的申请内容发放物品,不能自行更改申请内容。资产领用前领用人员应办理相应领用手续,如特殊情况领用后未办手续的,应立即补办领用手续。领用资产退回时,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变更有关资产帐表,并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部门与部门或本部之间资产转移、外借等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到后勤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损坏、遗失等均由原资产使用部门所属管理员负责。
第六章 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为确保固定资产以良好持久的使用状况,资产使用人应做好个人使用资产的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重视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资产的损坏、遗失等情况应及时负责向有关领导及后勤总务处汇报,书面报请相关领导批示作相应处理。因使用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应追究使用人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员特别是实验室、机房管理员应加强对资产的管理,做到所管物品摆放有序,干净整洁。物品分门别类存放合理,并积极做好防火、防潮等日常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第七章 资产维护及奖惩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或使用部门应该经常注意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并做保养检查。对于检查发现正常损坏需要修理时,应该由管理员或使用部门提请后勤总务处进行修理,由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填具维修单,报后勤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对于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予以奖励:
(一)对资产保管妥善,使得超过使用年限的资产,未曾损坏,并仍然能够满意使用,且有确切事实足以证明者;
(二)对于废旧资产,能够充分加以适当利用,并有重大绩效者;
(三)遇到特别事故而能够奋勇救护,保全资产者。
(四)上述奖励依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予以记功或发给奖金。
第二十条 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资产,如有人为性损坏、盗卖、换掉或化公为私等舞弊情形的将对有关人员处当事资产价值2—5倍的罚款,并提请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资产,未经批准而办理有关手续且任意转移或对外借出损坏的,视其情况轻重比照前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资产,出现不明原因丢失、配置被更换等情形的,对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处以被丢失和被更换部分资产价值2—5倍罚款。部门主管在确定应承担罚款人员及金额后,由财务分别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财产管理和使用部门人员对于所保管的资产,未能尽到保管的责任或由于过失导致资产遭受损失,或未到使用年限既告损毁的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损坏的资产仍可修复使用,并且不减低使用效率的,责其负担一切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损坏资产不堪修复继续使用的,应责令其赔偿。赔偿价格应依损毁资产的市价为准,并按资产已经使用的年限计算折旧,按折旧后净值赔偿;
第二十六条天灾或不可抗力事故导致的损毁不在赔偿之列。
第八章 资产清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报废或盘亏,资产保管人员应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盘亏)审批表”,在全面评估资产性能及市场价值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方案,报请批准后交财务处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低值易耗品、办公易耗品发生报废、盘亏,保管人员应书面提出处理方案,报请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变卖:1、因特殊原因必须出售的;2、不需用的;3、陈旧而仍有利用价值的;4、已经失去原有效能,经批准报废而有残值的。
第三十条上述资产变卖需报请批准后办理。(注:变卖学院任何废旧物品须经相关批准,由公司财务人员亲临现场核实收款,除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卖或收款。)
第三十一条资产因灾害、盗窃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而导致毁损或丢失,应附证明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资产清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