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 学生校园秩序管理
第二条 学生应当执行学校关于校园秩序管理的规定,服从门卫管理,自觉随身携带能证明身份的证件,接待亲朋好友来访时自觉履行报告和登记手续。
第三条 学生应该学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培养自防自救的能力。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交通安全、游泳安全、防骗、防抢、防劫持、防中毒、防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耍流氓、侮辱他人、赌博、吸毒、偷窃、诈骗、抢劫抢夺、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准在校园搞“法轮功”等邪教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私自携带收藏管制刀具和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物和剧毒物品。
第七条 学生不准成立同乡会或搞类似的地方性派别活动。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循正确途径去解决。
第八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节约水电,爱护绿化,不践踏草坪,不攀折花木,不刻划课桌,不污损墙壁和损坏各种标志。
第九条 学生应当爱护校容校貌,张贴或悬挂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横幅须经批准,并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方。
第十条 学生应当爱护学校体育场馆设施,按功能使用体育设施和场地。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加强公民道德修养,男女交往高雅得体,不在校园公共场所有不得体的行为,不从事违反社会道德、违反法律法规的性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维护图书馆、饭堂、课室、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不插队,不占座,不大声喧哗,不扰乱秩序,保持清洁卫生。学生应当支持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和执行公务,尊重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共同营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住宿环境。爱护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和设施,正确小心使用,不得故意破坏、损毁。维护学生宿舍秩序,不攀爬围墙、围栏、阳台、窗门摇头,堂堂正正从正门出入。增强环保观念,爱护宿舍区花草,不乱扔废品垃圾,积极搞好宿舍集体和个人卫生。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不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良好行为习惯。
第十四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学习消防知识,培养灭火逃生能力。要爱护消防灭火器材。非灭火和抢险救灾不得挪用灭火器材,更不得破坏损毁圈占灭火器材。不得在宿舍使用明火和乱丢烟头。注意安全用电,以避免发生触电和火灾事故。要购买合格的电器产品,不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在宿舍乱接乱拉电线。要严格按说明使用热水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共同做好宿舍安全工作,保障宿舍安全。要认真落实保卫处提出的“二个问、四报告、六注意、八不准”的宿舍安全防范的要求。学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学习和运用计算机网络,使用计算机网络时,要求做到:规范上网、安全上网、健康上网。
规范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遵守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关于网络的管理规定,不做违纪违法的事。
安全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做好信息保密工作,防范黑客攻击导致丢失资料,防范因使用不当损坏计算机,发生安全事故。
健康上网,就是在上网时要做到上网有度,不沉迷于网络之中而不能自拔,以致患上“网络成瘾综合症”的疾病,影响了自己的身心健康。
二 学生课外活动
第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举行报告会、集会、演讲、讲座等活动,但应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批准程序按《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准举行。集会、演讲、讲座、报告等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出版校内刊物。学生成立团体和出版校内刊物,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团体和学生校内刊物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建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活动。学生从事学术活动应坚持诚信原则,遵纪守法。
学校有关学生工作部门应统筹安排好学生课外活动。学生不得因课外活动而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强调不能停课搞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的有关协议。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设点摆摊售卖商品,也不得在宿舍推销商品,严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离校外出集体活动应经院系领导批准,报学校保卫处备案。外出集体活动要求组织严密,准备充分,要有指导老师、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