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医疗卫生管理规定

  • 2015.06.11
  • 规章制度

 

第一章 校医室制度

第一条  校医室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并接受区卫生机关的指导,根据《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条  校医室为全体教师、职工和每个学生服务。

第三条  非医务人员进入医务室后保持安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动及器械或药品。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定期购置常用药品和必备器械,以便实施简便治疗。

第五条  定期检查药品,注意失效期,医用器械消毒要及时,防止交叉感染。

第六条  借用医务室物品,使用完毕应及时归还,如有损坏酌情赔偿。

第七条  经常保持室内整洁、安静、整齐,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吸烟。

 

第二章 医务人员工作制度

第八条  医务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时上下班,保证医务室8小时开放,实行24小时值班,有事外出要表明去向和向有关部门请假,并能确保正常联系。

第十条  上班时要认真负责,态度和蔼,做到热情接待,细致检查,耐心解释,正确诊治。

第十一条  做好三查对(查医嘱,查对病人,查对药物),杜绝事故,防止差错。

第十二条  做到小伤小病及时解决,大伤重病及时转院,不误诊,不漏诊。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的隔离、预防制度。

第十四条  对学生做好计划免疫,对食堂做好卫生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卫生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医务人员抽空进行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 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积极配合社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老鼠和蚊、蝇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动物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八条  有计划地改造学校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对学校食堂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做好疫情报告登记。疫情报告顺序为:报主管领导、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卫生防疫部门、省教育厅。

第二十条  对发生疫情的宿舍房间应做到及时消毒、及时隔离,其他房间用速消净或紫外线车消毒。

第二十一条  学生患传染病愈后,须持医院出具的复课证明及有关化验单,经学校确认后方可复课。

 

第四章 卫生工作常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学院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院长、后勤总务处领导负责定期召开学校卫生工作会议,指导、研究学校卫生工作,解决学校卫生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院卫生实行岗位责任制,每日进行卫生巡视,认真填写卫生检查记录,定期进行全校性的卫生扫除、部分地区的消毒和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二十四条  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两年至少要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开展各项指标的统计、分析、评价等调研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医务室的建设,按照“学校卫生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医务卫生人员和设备,充分发挥卫生室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七条  健全学校卫生工作档案,对卫生工作要建档立卷,做到系统化、经常化、规范化,并对档案进行科学化管理。

 

第五章 卫生宣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

第二十九条  利用广播、板报、录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卫生知识宣传。

第三十条  大力普及卫生科普知识,丰富学生卫生保健常识,提高师生自我保健意识。

第三十一条  每年重点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禁毒知识及常见病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三十二条  做好初级保健的宣传工作,提高师生的健康知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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