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商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活动,依据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引进的社会实体,以有偿方式直接参与学校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采购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后勤总务处是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活动的执行部门。在学院董事会和分管院长领导下,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施的规定与要求,组织学校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负责组建招、评标小组;
(三)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活动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制定和编写《招标文件》和评标原则及办法;
(四)负责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和资格及相关文件资料;
(五)负责组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及合同的起草及签约工作;
(六)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开和邀请方式招标以外的其它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学院引进社会后勤服务项目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学院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第六条计划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取招标形式采购,计划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总务处确定采购方案实施。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按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邀请投标单位。
邀请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评标、定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评标、定标小组应在学院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一条学院后勤保障服务采购招标小组,负责组织对预中标单位进行商务谈判。如排序第一的预中标单位不符合签订合同的要求,则应按排序顺延审查下一个预中标单位,直至定标为止。
第十二条 对于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其它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的采购活动,全部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后勤总务处负责解释。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后勤总务处经济合同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并结合本后勤总务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后勤总务处的各类经济合同及有关合作协议。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合同内容当事人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约定,条款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资质、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确保所签合同有效;对提供的版本合同条款和约定内容要逐条核正。
第五条后勤总务处的合同由董事会指令负责人签订。
第六条签订合同应使用单位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签订合同。使用公章按照《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印章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或临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八条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应及时将正本送交后勤总务处办公室,并由后勤办公室转送财务部,以便按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时间和款额收款或付款。财务部应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
第九条签约人应及时掌握合同期限内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情况,如有重要变更事项应及时汇报。
第十条 完善验收手续。无论是货物采购、服务、咨询、出租、工程竣工等均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保护后勤服务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双方应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合同签订的要求一致。
第四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签约人以友好协商为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约定为依据,有理有节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将有关资料形成文档交后勤总务处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
合同资料的管理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资料管理归口后勤总务处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合同正本存后勤总务处办公室,财务部和签约人存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每份合同办公室都应编号。合同文本及附件(包括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均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凡因越权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